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中用车大户监管系统的数据采集内容、交换方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市(州)级用车大户监管系统的联网、数据共享。
部署在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受委托机构的管理端软件,接收全市(州)范围企业门禁管控数据,与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控平台联网交换数据。
1.1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控平台
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受委托机构的管理端软件,接收全省范围各地市企业门禁管控数据。
1.2重污染天气
本标准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3门禁系统
在重点用车企业进出口安装的用于管理、监控车辆进出的软硬件系统,通常由道闸、抓拍设备、显示屏、摄像机和控制软件等部分组成。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控平台上报企业门禁管控数据。
2系统框架
2.1系统组成
联网层级中,联网对象包括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市(州)级用车大户监管系统两部分。
其中省、市(州)二级生态环境之间一般按行政管理级别由下一级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2.2业务功能
a) 系统应采集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控所涉及到的企业信息、企业车辆进出信息、企业运输车辆台账、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厂内运输车辆台账等,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详见附录A。
2.3网络要求
a) 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控平台网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等。
b) 网络基础建设应满足《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0)标准建设要求。
2.4网络连接方式
市(州)级系统优先通过环保专网与省级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并按照各子系统数据联网规范进行数据上报。如无法使用环保专网时,则可以选择电子政务网进行互联互通。
3系统安全
为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管理系统的访问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
4联网方式
联网方式应遵循湖北省“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联网规范 第1部分第6章要求。